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許多公司都將他們的資深員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國外公司去,這其中就包括將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營運,對同時在美國及海外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而言,L-1A簽證是一種很有價值的工具。而取得L-1A簽證也為申請EB-1C移民簽證提供了一條方便之路,讀者可參考USLawChina《跨國公司經理人:L-1A簽證與EB-1C移民的相同與區別》以下USLawChina將為讀者介紹L-1A簽證之內容、適用對象、簽證優勢、申請資格及條件、步驟流程及所需文件材料。
一、L-1A簽證簡述
L-1A簽證是美國移民局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經理或行政主管之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設計此簽證的目的在于,將具有管理、行政、及專業知識方面技能的外籍人士引進美國,繼續為同一雇主及公司工作,因此L-1A簽證是一種有助于促進國際間商業活動的簽證,其允許美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L-1A簽證也允許不同公司形態間的員工相互調動,例如將員工由子公司調到母公司或合資企業間的員工調動等。
L-1A簽證首簽居留期為3年,持證者每次可申請延期居留2年,最長居留期限可達到7年;但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持證者首次居留期限為1年,每次可申請延長居留3年,而工作期限屆滿后,持證者須在美國境外居留1年以上,方可申請同類簽證再次入美。
二、適用對象
只有“跨國公司”才有資格為其公司轉調人員申請L-1A簽證,這類公司可以是美國或外國公司,或其它合法商業實體,其公司地位可以是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或附屬公司,但必須符合有一公司現在或將來在美國從事營業,從而需將美國之外公司的某些職員轉調來美國公司。而L-1簽證的種類分為:L-1A跨國公司經理或高層主管工作簽證、L-1B跨國公司特殊技能員工工作簽證及集體調職簽證。
三、簽證優勢
1. 允許申請人有雙向意圖,即申請人能表現出移民傾向。
2. 適用于任何國家企業,只要這些企業在美國設立分公司,就可調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前往美 國發展或推廣業務。
3. 美國法未特別規定此類跨國企業需在美國投資多少數額,無論公司規模大小皆可在美國設立分公司和安排工作人員赴美。
4. 外國或美國公司,只要確實在做生意,彼此間不一定要有生意上來往,意謂在不同國家中,它們可以從事完全不同種類及型態之商業交易,只要保持正式所有權歸屬關系即可。
5. 持有簽證人士,可攜帶全家進入美國,配偶和孩子可享受美國各種福利,尤其孩子成年前在美國上學不必交國際學生學費,也無須另行變更身份。
6. 持有L-1A簽證,一般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后,即可申請EB-1C移民,USLawChina相關文章《跨國公司經理人:L-1A簽證與EB-1C移民的相同與區別》
L-1優勢及注意事項可參考USLawChina相關文章《在美成立公司辦理L-1之特點及注意事項》
四、申請流程
1. 由美國公司向管轄地區移民局服務中心提出L-1A申請受益人職位的證明信、I-129和I-129L申請表及其它支持性文件,并遞交I-129申請
2. 移民局審核通過,I-129 申請獲準(時間約1-2個月),詳情請查詢USLawChina最新移民局審理案件進度表
3. 移民局將批準的案件轉往受益人所在地海外領事館
4. 準備好申請材料,向領事館預約面談
5. 面談成功,獲得簽證
6. 入境美國,開始為美國雇主工作
五、申請資格與條件
1. 提出L-1A簽證申請之公司
(1). 只有跨國公司始有資格為其公司轉調人員申請,而該公司可以是外國公司或美國公司;公司地位可以是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等。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2個或2個以上國家的實體所組成的企業,對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不作特殊要求。
(2). 須現在或將來在美國從事營業,從而需將位于美國公司外的某些職員轉調來美國公司。
(3). 在美國分支機構下不一定要從事與其在海外母公司相同之業務,但當母公司經理或執行官持L-1A簽證在美國工作時,其母公司必須存在且正常營運。
(4). 任何外國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經營規模和員工數量,同時有經濟能力支持其在美國分支機構正常營運即符合資格。
(5). 若是新成立的分公司,在該海外公司所派雇員居留美國工作期間,需保持其本身業務正常發展,且設立新公司必須符合一定標準,包括投資數額、人事結構、即將生產之產品或服務、辦公場所的租用等。
2. 被調派人員須符合
(1). 在過去3年中(由申請之日起算)于海外公司受雇滿一年,若那一年中在美國停留若干時間,須將那部分時間扣除。假如該外國人已在美國以H-1B身份為同一雇主工作,移民局則視申請H-1B情況決定是否符合一年規定。
(2). 美方有關公司須在L-1A受調派人員被轉來美國工作的整個工作期間,與另一外國公司存在貿易關系。
(3). 必須是實際上雇傭關系。
(4). 被調派人員來美國公司之目的與職責須是在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職位上從事與公司正常營運密切相關之工作。
六、申請文件與材料
1. 美國公司向移民局提交
包括申請費用、申請信函、有關受調派人員之材料信息(如照片、工作證明,由申請人所任職之母公司出具,證明申請人在過去3年內,至少有一年在美國外有關公司全職工作一年之經歷,且其職務是行政主管或經理。)、工作調派令、詳細簡歷、受調人員在美國工作頭銜及對此工作之描述、美國公司文件(營業執照、公司注冊文件、董事會備忘錄、股權證明書、公司簡介、近年美國公司報稅單、公司成立資金投入來源證明、母公司于設立該美國分公司之決議、公司貿易文件等等。)、海外公司文件(營業執照、公司稅單、報稅紀錄、股權證明書、公司經營計劃書、公司資產銀行證明等等。)
2. 受調派人員向領事館提交
I-797批準通知、DS-160非移民簽證申請表、彩色照片、護照、工作經歷、隨行眷屬關系證明、工作調派令、其它說明申請人身份知備用文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