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匈牙利教育體制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國家的教育機構由教育部管轄,包括學齡前、初級、中級、大學、研究生等各級教育機構。
(一)初中等教育
學前教育主要針對3~7歲年齡段的孩子。孩子可以選擇是否接受這一階段的教育,但5歲以后必須要接受學前教育。公共教育結構只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如特別課程、餐點、游覽等費用。在2001~2002學年,全國有34.2285萬兒童進入幼兒園,目前,3~5歲兒童的入園率只占86%多一點。3~7歲兒童進行學前教育的時間平均只有3.3年,但在歐洲是最長的。
義務教育到18歲為止。在16歲之前不能進行商業活動,必須接受基礎教育。
入學標準為,匈牙利國家的法律規定免費義務教育。但是私人學校會收取學費。學校必須接收所有居住在附近區域的學生,學生父母可以為他們選擇學校。進入高級中學必須遵照學校制定的規則,并遵守教育部制定的方針。
學習期限為,一個學年有185天的教學時間,一般來說,從每年8月底或9月初一直到下一年的8月31日。每年共有3個假期——秋假、冬假和春假,每個假期大約為一個星期,同時,夏天還另有10~11周的假期。每周有5天課,每節課為45分鐘。各個年級的教學課程的最多數量由法律規定。
大多數高級中學組織入學考試。法律規定高級中學教育是免費的。
同初等學校一樣,在完成高級中學的課程后,學生應通過國家中等學校畢業考試。畢業證書為今后接受更高一級的教育提供了前提。職業學校也會授予職業資格證書。
關于班級規模,在2001/2002學年,根據不同學校教育水平,學生與教師的比率為:幼兒園為10.6:1,普通學校的初級和低級中級學校為13.3:1,職業中級學校為15.0:1。幼兒園平均班級規模為22.1人,在普通學校為19.8人。法律規定,1~4年級一個班級最多人數為26人,5~8年級為30人,9~13年級為35人。
(二)高等教育
在匈牙利,高等教育機構主要由國家和私人的大學和學院組成,這些大學和學院須通過國家正式認證。這些學校都有他們的專業研究領域。高等教育機構包括非大學機構、大學機構和一些提供高級職業培訓課程的機構。
接受更高一級教育必須持有中學畢業證書。某些高等教育機構制定了嚴格的入學標準,同時制定了其他標準,如外語證書、專業證書、資格證書等。 除大學和學院畢業教育外,還可獲得專業學位。大學為5年,有些為6年,大學教育結束后,可以攻讀哲學博士學位,哲學博士一般為3年;學院教育為3~4年。匈牙利高等教育法規定,匈牙利高等教育機構的畢業生在完成學院的學習后使用“學士”名稱,完成大學的教育后使用“碩士”名稱,匈牙利改革了博士學位體系,與國際上所承認的哲學博士學位一致。獲得大學學位或外國相當學位證書后才能申請博士的學習。
2004年在教育體系方面越來越接近歐盟標準,在歐盟體系內構建知識型社會。為此,匈牙利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確立了如下改革方針:改革現有高等教育體制,使其更接近于歐盟高等教育領域,在各個教育領域內對教師和學生進行與歐盟協調一致的教育。主要政策原則包括:使高等教育機制框架和財政透明;采取歐盟的證書認證原則;在每個高等教育課程中采取以ECTS為基礎的教學計劃和量身定制的學分制度;加強對學生積極性的促進;在與歐盟高等教育合作框架內采取質量管理政策;加強與勞動力市場的合作;注重教育、研究和經濟之間關系的研究,使教育內容更加現代化;使教育機構、大學和學院更加一體化,取代原有機構各自為政的局面;引入培訓結構透明機制和高等教育入學標準體制;在高等教育機構創立一個真正的、標準化的財政體制,在機構內使行政管理現代化,建設IT基地;擴大全國學生貸款機制,采取低息貸款和不同形式的還貸方式。
匈牙利評審委員會(Hungarian Accreditation Committee)于1993年成立,主要負責高校教育質量和高校研究機構的研究質量的評估。該委員會每8年評估一次,首先,各高校必須提交自我鑒定報告,然后,該委員會派出一個調查小組到各個機構之后提交一份報告,在這兩個報告的基礎上,評審委員會對高校和高校研究機構的教學和研究質量進行評估。匈牙利評審委員會還對高校的課程、高校的資格以及教學人員和教育設施進行審查,即計劃評審(programme accreditation)。
(三)成人教育
國家為提高在職職工的專業水平開設各種培訓和進修班。匈牙利就業和勞動事務部主要負責成人教育和培訓。兩個部在終生教育領域協同努力,它們的共同目的是采取不同的培訓方式使所有人的終生教育變為現實。
(四)特殊教育
匈牙利特殊教育從19世紀中葉就形成了傳統,對于盲人、聽力有缺陷的、身體和精神有問題的人提供獨立的初等和低級中等教育。這些教育機構是綜合的機構,不僅提供理論教學,也教授專業知識和提供培訓。1990年以后,匈牙利在特殊教育方面進行了改革。匈牙利規定所有特殊教育機構都應提供綜合性教學,但那些全聾、全盲或精神有嚴重問題的人除外。匈牙利有許多特殊教育教師,國家為這些教師組織特殊培訓。在完成普通學校教育之后,有特別需求的學生可以繼續在特別的職業培訓學校繼續學習。
(五)職業教育
2003年6月,國會通過了修正過的職業培訓法案。同過去一樣,由學校提供的職業培訓是公共教育的一部分,其政策措施包括:職業培訓包括使職業課程現代化、培訓教師、對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采取綜合支持措施、提高目前職業培訓的效率;根據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要改進教學內容和質量;改進職業培訓的基礎設施,如改善職業培訓的物質條件、采用現代教育技術、建設學生工廠和辦公室以便于實際培訓;建立國家IT基地;發展職業培訓網絡,為學習不方便的學生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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